香河县人民法院审理拖欠农民工劳动报酬案件力度大 效果好
近日来,香河县法院开展“拖欠农民工劳动报酬案件专项审判执行月”活动初见成效。8月3日,孙某等5名农民工从协调处法官手中领走9700元工资;8月9日,石某从协调处法官手中领走6000元工资;8月16日,杨某等19名农民工从执行庭法官手中领取期盼以久的3万元工资后泣不成声……上述案例是该院审执农民工劳动报酬当中的真实缩影。
针对拖欠农民工劳动报酬案件不断增多的实际,近年来,香河县人民法院把审执好此类案件作为践行“三个代表”、落实司法为民的重要举措,将科学发展观落实到审判实践中,改革传统作法,锐意创新机制,积极寻求最大限度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新举措。去年以来共审执结拖欠农民工劳动报酬案件78件,涉及农民工264人,解决诉讼标的达100余万元,切实维护了农民工合法权益,受到了农民工的一致称赞。他们亲切地称法院为“农民工的保护神”
一、转变工作思路,创新工作机制,竭力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
该院在审理拖欠农民工劳动报酬案件时,充分将科学发展观落实到审判实践之中,以方便当事人诉讼,及时,高效审结为依据,按特事特办、主动服务的原则,快立、快审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该院转变办案思维,改变传统作法,大胆尝试,勇于创新,摒弃审理普通民事案件时应遵循的不告不理、答辩期限、强制执行程序等法律规定,不再拘泥于法条,而是针对大多数农民工文化水平低,书写起诉书、申请执行书困难,起诉手续不完备的现状,派专人帮他们整理材料,完善相关手续,尽可能避免农民工往返奔波,浪费不必要的时间和精力,争取起诉当天予以立案。对农民工提供担保难的实际,该院打破采取财产保全或先予执行要提供担保的法律硬性规定,而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影响农民工生活非常严重,有必要采取财产保全或先予执行措施的案件时,在当事人没有担保的情况下大胆采取保全,及时支持农民工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不仅充分体现了立法的基本价值。也贯彻了司法为民的基本要求,受到了农民工的大力欢迎。
在审理过程中,该院同样不拘泥于程序严格规定。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由调解庭及时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庭前调解,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的,在举证期限届满后5日内移交审判庭开庭审理。无法定事由的必须在庭审后15个工作日内作出判决。对需要办理延长或其他不计算审限事项的案件,严格审查,严格控制,保证案件在最短期限内审结。
二、夯实工作措施,确保取得成效
该院把审理和执行好拖欠农民工劳动报酬案件作为审判工作的一个重点来抓,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健全工作机制,做好工作部署。
在审理拖欠农民工劳动报酬案件中,该院强调便捷高效的快速裁决机制,即对于当事人双方同时到场或传唤后能及时到场的,即时进入速裁程序。对于案情简单、争议不大、权利义务明确的,原则上适用简易程序。在执行工作中,努力确保每一起案件达到四个穷尽,即穷尽执行程序,穷尽执行措施,穷尽财产线索,穷尽执行方法,最大限度地提高执行案件的执结率。同时,全力开展农民工劳动报酬案件专项执行活动,采取定人、定案、定时、定责的方式,集中攻关。该院每年都在初春、麦收、中秋、秋收、春节等期间不定期开展以拖欠农民工劳动报酬案件为主的集中执行活动。对所有案件进行梳理排队,分清轻重缓急,确保拖欠农民工劳动报酬案件不过月为目标,开展有步骤,有计划的专项执行活动。采取集中执行、分组执行等可行措施,讲究执行方式方法,依法采用各种不同的执行措施,确保农民工不因被拖欠劳动报酬、生活补助费而影响生活。对有能力履行而逃避执行、拒不履行的被执行人,强化冻结、扣押、拍卖、变卖等强制措施,情节严重的予以拘留、罚款,加大司法震慑力度,确保案件及时执结。
另外,该院对已经到位的执行款,简化审批发放手续,不搞形式主义,不搞集中发放,保证农民工足额拿到劳动报酬。如河南籍王某等16名民工申请强制执行陈某拖欠劳动报酬案。2008年 5月27 日深夜10时,执行干警将被申请人陈某堵在家中,通过与其长达4个多小时的教育疏导,陈某当场给付了全部执行款。此时已是28日凌晨两点。按说执行干警本来可以休息一下,第二日再让王某等民工来法院取钱也不为过。但执行干警考虑到当时河南正值麦收时节,王某等人正着急筹钱回家忙夏收,执行干警打破工作常规,不顾劳累,连夜驱车前往香河县某小区王某等16名河南籍民工租住的住所,将近20000元执行款送到他们的手中,使其尽快拿到执行款,早日踏上返乡的路途。法院务实高效作风赢得了农民工的广泛赞誉。
三、提供优质司法服务,展示法院和法官风采
针对农民工法律意识薄弱,不懂得用法律程度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诉讼中处于弱势地位的实际状况,该院把加强对农民工的诉讼指导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坚持庭前指导,安排专人在立案大厅设立导诉台,推行一站式立案服务,全程导诉,在立案后所有环节,充分运用法官的释明权,提示农民工按时举证,注意搜集证据,并提醒其注意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及时提出诉讼保全。对较为复杂、紧急的案件,该院立案法官深入到工地现场立案,为农民工排忧解难。在案件比较集中,外地农民工来往交通不便的区域,推行午间法庭、假日法庭等便民措施,设立巡回法庭或者审判站点,实行巡回审判,就地化解矛盾,方便群众进行诉讼。另外,专门在立案庭开通服务农民工维权热线电话,并严格落实休息日、节假日立案信访接待制度,形成服务农民工维权的全天候、无间断快速反应机制,最大限度地确保农民工随时打官司。坚持庭外送法普法原则,到用工单位、劳务市场发放劳动法相关宣传资料,提高农民工维权意识和法律素质。不仅如此,该院加大司法救助力度,对生活困难的诉讼当事人,一律给予办理减缓免交诉讼费手续。两年以来,共对150余名农民工实施了司法救助,共减缓免交诉讼费3万余元。对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而申请执行农民工确有经济困难的,该院还积极协调当地政府给予救助。同时实施必要的人道主义救助,组织干警为农民工捐款,有的干警甚至垫付部分执行款,有的执行干警自掏腰包为农民工联系住宿、购买车票等。
通过采取上述措施,进一步优化了司法服务,农民工处处感受到了司法的人文关怀,感受到了党和政府的关爱。
四、坚持快捷高效,最大限度地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该院把审理拖欠农民工劳动报酬案件作为特案办理,将高效、快捷原则贯彻审判始终,缩短办案周期,对涉及拖欠农民工劳动报酬的案件开通“绿色通道”。坚持“三快”:
一是立案快。做到当即审查,当即受理,当即立案。推行口头起诉、预约立案等方便农民工起诉。立案后,优先送达、优先排期、优先开庭,确保案件处理不拖拉、不延时。
二是审理快。对拖欠农民工劳动报酬案件一般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少诉讼环节,减少非审限、执限用时,减轻农民工诉累。在审理过程中,如果双方当事人都对工资的数额没有争议,当事人可通知到庭的案件,即时移送调解庭进行庭前调解,采取速裁方式,用最快的方式和最简便的程序使民工工资案得到处理,防止了案件审理期间过长,贻误最佳执行时机等情况的发生。
三是执行快。对执行中的相关环节均予以规范化、量化和透明化。执行部门与业务庭室加强沟通,提前介入,调查拖欠工资当事人的财务、住址及有关情况,为执行做好前期准备。对情况紧急、确实影响农民工生活的案件,该院在接到农民工申请后,第一时间对企业的资产进行保全,确保农民工权益得到保护。只要申请人一旦发现被申请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有踪迹,一个电话,不管是节假日还是夜间,也不管目的地距离有多远,执行法官都会马上出击。如申请人杨某申请强制执行何某拖欠劳动报酬案。何某拒不出庭,且下落不明,致使执行陷入困境。但执行干警并未退缩,千方百计,想方设法,经常利用节假日及早晚时间寻找执行突破口。2008年4月11日凌晨,执行干警接警后顶着蒙蒙细雨,又一次来到被申请人家中,终于将躲避法律义务的何某堵在家中。在法律强大的震慑下,同时,也被执行干警的敬业精神所折服,何某表示一定履行法律义务,并当即将剩余部分工资款全部给付。
五“稳”字当头,实现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拖欠农民工劳动报酬案件一般都具有群体性、复杂性、对立情绪大、矛盾易激化、极易产生群体性上访等特点。在处理这类案件时,稍有不慎,就会激化矛盾,直接影响到社会和谐与安定。该院把解决拖欠农民工劳动报酬案件作为一项政治任务,当作一项重点工作来抓,实行专人办理、分级负责、跟踪督办。该院在审理执行中,要求审判人员做到语言和气,举止文明,态度热忱,执法规范,融情寓法,执法寓情,注意耐心细致地做好宣传和思想引导工作。同时,努力提高处事水平,掌握说话做事的技巧,把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贯穿于案件的始终。在案件到手后,及时把握原告的思想动态,认真分析案情,摸透被告不履行法律义务的原因。针对不同情况有的放矢地开展法制教育,阐明拒不履行的各种法律后果,打消其暴力抗法的念头,减少与法院的对立情绪,化解矛盾,消除积怨。尤其注重做好调解工作,针对有的农民工认为法院调解就是自己让步的错误思想,有针对性地耐心细致地做好开导工作,赢得双方当事人的理解与信任,鼓励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或自行和解,防止矛盾激化,努力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如高某诉叶某拖欠劳动报酬案。2007年6月至9月,高某等八原告给被告叶某打工盖民房,被告叶某欠原告高某等工资累计4000余元。原告高某等一直不同意调解,他们认为起诉了,法院就得判。而被告同样也不同意调解,既然原告起诉了,法院爱咋判就咋判。案件症结在于双方不懂法。于是审判人员在庭前和庭上加大了对双方的法制宣传教育力度,讲明调解和判决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审判人员给高某等上了一堂生动的法律教育课。高某等同意调解,被告叶某也从中学到了相关的法律知识,对自己行为表示了后悔,并真诚地向农民工表示了歉意。审判人员经过几次对双方进行面对面的协商沟通,终于,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被告叶某将所拖欠的8名民工工资一次性付清。双方矛盾顺利化解。
此外,该院对一些调解困难、上访隐患苗头强烈的涉及市政工程欠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劳动报酬的案件,不拘泥于就案办案,及时形成调查报告,提出司法建议,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由当地党委、政府牵头,召集相关部门共商对策,争取协调解决,化解纷争,严防事态扩大。实现了所审执的拖欠农民工劳动报酬案件无一矛盾激化、无一聚众滋事、无一上访申诉,有力地维护了社会秩序的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