赡养纠纷案件的特点、原因及对策
赡养纠纷案件是基层法院经常遇到的一类案件。笔者对近期的赡养纠纷案件进行了一次统计,对此类案件的特点、原因及对策谈些粗浅的看法。
一、 赡养纠纷案件的特点
(一)赡养纠纷案件大部分发生在农村。且原、被告为农民的占绝大多数。据统计,原告中,农民占91%,退休工人或退休干部占9%;被告中,农民占近80%,工人或干部、个体户占20%。
(二)原告年老体弱且无经济来源。从当事人的年龄结构来看,原告平均年龄绝大多数已丧失劳动能力,年老体衰,无固定的经济收入。
(三)被告大多另立家室,正处于养儿育女阶段。被告中,多数已与原告分灶(分家)另食,正处于养儿育女的阶段,面临上有父母、下有儿女的家庭境况。
(四)多数赡养纠纷案件采用判决方式结案。在审理赡养纠纷案件中,采用调解结案的占少数,采用判决方式结案的占多数。有些案件是起诉前曾经过当地干部或司法部门的调处未果后诉至法院的,法院在审理中采用调解方式也未能使当事人达成协议,只能依据法律作出判决。
(五)原、被告之间存在难于愈合的代沟。由于大多数原告与被告长期分灶另食,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尽管审判人员反复做当事人的工作,试图使原、被告能在一起共同生活,方便照顾,节省日常生活开支,但大多数老年人不愿与子女共同生活,做子女的也宁愿支付赡养费给老年父母,也不同意和老年人同住。
二、 产生赡养纠纷的主要原因
(一) 原告子女多,家庭成员之间关系不睦,相互推卸责任。农村家庭以多子女户居多,子女成年后,由于兄弟姐妹之间发生纠纷,导致关系恶化,当父母年老需要赡养时,便相互扯皮,推卸责任。如秦某、程某夫妻生育三子二女,均已另立家室,兄弟姐妹之间有矛盾,都不愿承担年老父母的赡养费,现在二人均已70多岁,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固定的经济来源。秦某、程某曾要求当地干部和镇司法办处理,但一直未得到解决,不得已才起诉到法院要求判令五被告共同赡养晚年生活。
(二)被告文化素质较低,法律观念淡薄,把赡养父母的法定义务视为可有可无。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来自法律的直接规定,为法定义务,且这种义务的承担和履行,不以父母对子女是否尽过或尽了多少抚养义务为交换条件。由于不少被告不懂得,甚至不愿意承认自己有赡养父母的义务,有的甚至将是否能得到财产利益作为赡养父母的前提条件。如有的老人提出赡养问题,而子女提出首先要处理好家庭财产问题,然后才处理赡养问题,完全漠视父母的养育之恩。
(三)被告因家庭财产分配不均,把责怨发泄在赡养纠纷中。农村父母大多在子女逐渐长大后,让子女分家立室,并把家庭财产分配给子女。但有的子女认为自己在分家析产时未能得到满足,对家庭其他成员有怨气,在父母年老需赡养时,以家产分配不公为由,拒付父母的赡养费。
(四)子女本身也年老体弱,无能力尽赡养义务。随着人均寿命的提高,有的家庭已出现两代人都需要子女赡养,造成应尽赡养义务的子女不堪重负。有的被告认为自己是农民且自己都要由子女赡养,无能力再赡养自己的父母。
(五)“分家协议”确定的义务已不适应现实生活的需求。有的原告在多年前主持分家,并在“分家协议”或“家庭会议”中明确了子女应负担的生活费。但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当初所定的生活费的数额已明显过低,向子女提出增加数额,却又得不到解决,便出现了矛盾纠纷,最后诉至法院要求解决。
(六)原告再婚后与继子女之间存在隔阂。在一些家庭中,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长期存在较大的矛盾纠纷,当继父母年老需要赡养时,继子女则推卸责任。
(七)原告自律意识不强,沾染陋习。在现实社会中,有的老年人自律意识较差,有的甚至还沾染了陋习,致使家庭成员之间矛盾常有发生,造成赡养无保障。主要表现为:一是以长者自居,家长作风、思想严重,过多指责家庭成员;二是不肯参加力所能及的家务,终日东游西逛,好管闲事,招惹是非;三是沉迷于麻将、扑克、纸牌等游乐活动,甚至参与赌博,直接影响身心健康和经济开支;四是偷偷变卖家庭财物,引至家人反感。
三、对赡养纠纷案件的对策
(一) 加强普法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制观念。赡养纠纷案件在民事案件中所占比例虽然不大,但此类案件涉及人身、财产、社会等方面的关系,应当引起重视。应广泛特别在农村大力开展法律宣传教育,使群众了解民法通则、婚姻法、继承法及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提高公民的法制观念,认识到赡养父母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是法律规定的责任,子女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赡养老人。
(二)充分发挥基层职能部门的作用,使赡养纠纷及时得到解决。村委会、调解委员会、司法、民政、妇联等组织要形成共识,深入基层,经常关心过问老年人的晚年生活,引导教育老年人参加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主动帮助解决老年人的家庭矛盾纠纷,使老年人的赡养纠纷及时得到解决,为老年人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乐”提供更多的条件。
(三)加快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建设。我国老龄化程度已明显提高,赡养老人的社会矛盾越来越突出。只有建立比较完善的社会养老保障制度,才能从根本上解决赡养纠纷的发生。
(四)法院在审理赡养纠纷案件中,应扩大社会教育范围。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可选择典型案件就地公开开庭审理,以扩大社会影响,以起到审理一案教育一方群众的作用和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