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河县人民法院档案借阅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院档案的管理,根据《人民法院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档案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档案含诉讼档案、行政文书、人事、声像、图书资料和会计档案。
第三条 本院档案室档案员负责管理本院的全部档案,档案员必须认真做好档案管理工作,遵守保密制度,严格借阅手续。
第四条 上级党委、人大常委会、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本院各庭(室、处、队)可以借阅档案;上级人民法院可以调阅档案;案件当事人或其委托的律师可以查阅该案件的档案。
第五条 单位查阅档案,需凭单位介绍信、经办人工作证办理;案件当事人凭身份证查阅档案;案件当事人的委托律师凭案件当事人查阅档案的委托书及律师证查阅档案;借阅、调阅档案应当凭借卷函或调卷函及经办人工作证办理借卷、调卷手续。
借卷和调卷,应当经主管院长批准。查阅档案,应经办公室主任批准。借阅、查阅档案,仅限于正卷。特殊情况需借阅或查阅副卷、执行卷的,需经主管院长批准。
第六条 阅卷由档案员监督,在阅卷室进行。凡查阅的案件不得带出阅卷室。
第七条 查阅档案可以摘录或者复印。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材料,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除裁判文书及当事人提供的材料外,摘录、复印案件其他材料应当经案件主管院长同意。摘录、复印需要加盖公章的,档案员须与案件相应材料核对无异议后加盖。复印时收取必要的费用,用于档案保护。
第八条 本院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借阅、查阅档案、摘录或复印案件材料的,由本部门负责人出具手续,直接到档案室办理登记手续后进行。
第九条 借阅、调阅档案必须在一个月内归还,如需继续使用的,应办理续借手续,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本院工作人员借出的档案应确定归还期限,因故不能及时归还的,应办理延长借卷手续。借卷人工作调动或退休的应提前向档案室办理档案交接手续。
档案员对逾期不还的档案应及时催还,并庭录备案。
第十条 借阅、调阅、查阅的档案不得抽取、涂改、污损、丢失;不得擅自转借他人。违反以上规定的,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 查借档案必须遵守保密制度。查借期间不得私自复印资料、透露案卷内容,违反规定的按违纪处理,追究其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