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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河县人民法院信访管理办法
作者:信访办  发布时间:2014-04-09 11:46:04 打印 字号: | |
  香河县人民法院信访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信访接待工作,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充分发挥法院“窗口”的作用,密切审判机关和人民群众的联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院信访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信访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反映与诉讼有关的问题,并申请人民法院给予解决的行为。信访参与人为信访人和接访人。

第二条 信访工作原则:

(一)有访必理,有访必立原则;

(二)归口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三)保护当事人诉权与维护审判严肃性并重的原则;

(四)预防与处理并重,以预防为主的原则;

(五)法院协调配合与信访职能部门联系协同并重的原则。

第三条 坚持以人为本,体现人文关怀,依照法律、政策受理投诉,积极主动为群众排忧解难;坚持文明接待,礼貌待人,认真解答来访群众提出的有关问题。

第四条 信访工作实行领导责任制和分级负责制度,采取“谁主管、谁负责”的方式落实信访责任。由院长负总责,分管院长具体负责。接待来信来访工作主要由信访办公室负责。各业务庭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处理来信和接待来访工作。信访办公室信访接待人员和各业务庭的负责人及案件承办人是信访接待负责人。

第五条 信访工作人员工作准则:

(一)信访工作人员应当政治坚定、作风正派、廉洁奉公,模范执行国家法律;

(二)信访工作人员应当努力钻研业务,正确掌握和适用法律、法规、政策;

(三)信访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实事求是,依法办理信访事务,依法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严禁将举报材料泄露给被举报人;

(四)信访工作人员不得遗失、隐匿、销毁、涂改和伪造信访材料;不得辱骂、殴打信访人;不得受贿、索贿和徇私舞弊;

(五)对于违法违纪的信访工作人员,要分别情况予以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第六条 接访人的职责:

(一)处理来信、来访;

(二)承办、转办、交办信访事项,并按时上报处理结果;

(三)协助领导调查处理重大信访事件;

(四)负责协调与当地信访部门、上级法院的信访关系,保证密切协作,相互配合;

(五)综合、分析、研究信访情况,制定对策及处置方案;

(六)依据信访动态,提出改进审判工作建议,向来访人解答法律问题,提供咨询,做好服判息诉工作;

(七)负责处理协调“老信访户”工作;

(八)安排院领导接待事宜;

(九)办理其他信访工作。

第七条 信访的受理范围:

(一)法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二)对法院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控告、检举;

(三)其他属于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的来信来访;

(四)承办上级法院、市委、人大及有关部门批办和本院领导交办的信访案件。

第八条 处理来信的程序:信访来信统一由信访办公室信访接待人员负责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收信日期、来信人姓名、来信事由及处理情况等。来信系审理或执行中的案件,应登记案号、案由、承办人。

(一) 直接办理。由信访办公室信访人员直接办理的信访案件,在十五日内办理完毕,并以电话或其他回复方式答复信访人。

(二) 转办。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对于不属于信访办公室信访人员办理的来信在三日内转相关业务庭处理。需要处理结果的,由相关业务庭将处理结果反馈信访办公室。

(三) 对于需要复信的,复信内容应严谨、准确。对院领导要结果的信访件,应当将回复情况上报院领导后回复信访人。

第九条 接待来访程序:

(一)登记。对来访人应认真填写来访登记表,填写来访人基本情况及反映的主要问题。

(二)接待来访。对群众的来访应当耐心听、详细问、认真记录,分析来访人反映问题的性质,明确应由哪个部门处理。除应直接处理的问题外,其他仍然应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介绍到有关部门处理。

(三)处理方法。根据来访人反映的问题,区别情况,分别处理:

1.对法律咨询可直接答复来访人;

2.对有关告诉问题,告诉来访人关于诉讼须知、诉讼风险等,认真指导当事人起诉;

3.对来访的尚未审结和执结案件的当事人反映案件问题的,记录情况后应介绍到正在办理案件的业务庭,并将反应问题及时反馈到相关业务庭;要求业务庭负责人接访的,应通知业务庭负责人和承办人共同接待解决,业务庭应积极办理;要求院领导接访的,应安排其在院领导接待日或与院领导预约接待来访;

4.对来访的已审结案件的当事人反映案件问题的,记录相关情况后,通知原承办单位负责人和承办人共同负责判后答疑和接访工作;

5.对反映干警违法违纪的问题,记录相关情况后,告之其到纪检、监察部门反映;

6.对不属于法院管辖的问题告之到有关单位处理;

7.发现有集体上访或矛盾激化苗头的应及时向领导请示报告,根据领导批示处理;

8.对无理缠诉上访人的错误作法应进行批评教育,做好服判工作;对无理取闹,扰乱机关办公秩序的上访人应进行批评、训诫;

9.其他来访视情况自行转到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条 信访接访后按以下要求办理:

(一)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事项,告知信访人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请解决;

(二)属本院管辖且正在审理、执行的案件,同有关部门负责人协调,并由该部门负责人和承办人接待解决,并及时将解决方案、处理结果报信访办公室;已审结的,视情况由原承办单位和承办人接访或告知信访人按上诉、申诉程序解决;

(三)非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信访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解决。

第十一条 接访人应严格执行信访登记制度。应当详细记录信访人的姓名、性别、住址、信访时间、次数、反映情况的类别、原审法院裁判结果、上访理由、请求、接访人初审意见、领导批注意见、处理结果等。

第十二条 越级上访接待制度。对进市、省、京上访人由案件承办单位及案件承办人负责接访,做好息诉罢访工作,限期将处理结果报信访办公室。

第十三条 重点信访案件,实行来访听证制度;听证原则上实行合议制,一般应由信访人,被申诉人同时参加听证,也可单方听证。听证由主持听证人和共同听证人组成。来访听证由信访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下列案件视其情况,实行听证制度。

(一)党委、人大、政府交办的案件;

(二)上级法院或本院领导交办的案件;

(三)社会影响大,案情疑难复杂的案件。

第十五条 建立信访通报制度。信访办公室每月月底将本月信访情况在全院通报。通报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各业务庭信访基本情况,二是解决信访好的经验及做法。

第十六条 设立不安定因素排查制度。对重大信访不安定隐患,各部门应本着主动、经常、预防的原则,不定期排查,并将排查结果主动报信访办公室。重大节日及国家重要活动期间,各部门应按信访办公室通知,主动及时地将排查结果、控访措施报信访办公室。

第十七条 责任追究制度。凡年度内发生一次以上进京访、两次以上进省访的案件承办单位及案件承办人取消评先资格。信访办公室将对重点信访案件进行审查,案件承办单位应主动提供案卷。对确因办案人员故意违反法律、法规、审判纪律或因过失造成错案或执法过错的,视其情节及造成的后果,按香河县人民法院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及香河县人民法院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处理。

第十八条 信访案件归档:

(一)凡咨询法律、反映问题的信访案件只作记录,可以不归档;但反映问题后领导作了批示的信访案件应按期归档;

(二)上级法院和市委、人大、政府信访部门交办以及本院领导批办的信访案件,结案后信访办公室负责将结案材料归档,每月月底填报“信访统计报表”。

此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王树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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