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审判动态 > 行政审判
香河县人民法院关于着装管理规定
作者:香法发  发布时间:2014-03-26 11:38:33 打印 字号: | |
  香河县人民法院关于着装管理规定

  为规范执法行为,严肃警容警貌,进一步强化审判作风、工作作风、纪律作风,树立法院和法官良好形象,实现法院队伍规范化和正规化建设,结合本院实际,对着装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本院审判人员、书记员、司法警察、临时法警必须按规定穿着统一的现行制式警服,养成着装正确,警容整洁的良好习惯。临时工作人员必须着装整齐,工作时间应当着正装。

二、着装时必须统一规范,必须穿着同季节、同制式服装,内着衬衣须系制式领带。各业务庭在开庭和执行公务时应当统一领带和衬衣。制服和便装不得混穿,制服、领带、内衣要匹配。

三、着审判服人员在工作时间、执行公务时必须佩戴徽章。开庭审理案件时应佩戴大徽章,其他法律活动佩戴小徽章;

四、司法警察出庭着装应当按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着装管理规定》和《人民警察警衔标志式样的佩戴办法》的规定配套穿着,缀钉、佩带警衔标志、警号、胸徽、帽徽、领花、臂章等。

五、审判人员、司法警察着装时应随身携带工作证、警官证。

六、特别强调的着装几种情形:

(1)立案庭工作人员接待立案时;

(2)信访、监察工作人员接待时;

(3)业务庭工作人员在岗处理案件时;

(4)开庭审理案件时;

(5)执行案件时;

(6)送达法律文书、调查取证,询问当事人、证人,查询、查封、冻结、划拨等执行职务时;

(7)上级集体活动、院务活动等其他重要活动按通知要求着装;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着装: 

(1)非因公外出的; 

(2)身躯临时伤残影响着装的;

(3)女同志怀孕后体型发生显著变化的;

(4)其他不宜着装的情形。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着装: 

(1)首评警衔未被正式批准的; 

(2)下班后、非工作时间外出的; 

(3)离(退)休、内退、调离或者辞职的;

(4)因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被停止执行职务或者被禁闭的; 

(5)被辞退、解聘、开除公职的。

九、关于着装禁止性规定

(1)禁止着装办私事;

(2)禁止着装进饭店、洗浴中心等娱乐场所;

十、违犯着装规定处罚措施:

对违反本规定的着装人员,由本院纪检监察部门进行纠察和处理。

对违反规定者,情节轻微的,可以当场进行教育和纠正,并责令其写出书面检查;对再次违规者,给予通报批评,并取消当年本人和所在部门参与评功授奖资格;对屡教不改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在纠察中每发现一人次处罚相关庭室负责人100元。
责任编辑:王树营

联系我们:

地址:河北省廊坊市香河县新华大街69号

电话:0316-8311229

传真:0316-8314198

信访室:0316-8328129

纪检监察室:0316-8318771

院长信箱:xianghefayuan123@163.com

邮编:065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