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离婚案件的特点、成因及对策分析
王建军 冯维娜
近年来,香河县法院安平法庭受理民商事案件中,离婚案件所占的比例越来越大。二00四年受理民商事案件161件,其中离婚案件24件,占15%。二00五年受理154件,其中离婚案件25件,占16%。二00六年受理136件,其中离婚案件24件,占18%。二00七年截止到四月中旬,共受理民商事案件50件,其中离婚案件10件,占20%,每年均有所上升。从以上统计数据不难看出,离婚案件在法庭受理的民商事案件中所占比率年年攀升。
笔者从三年多法庭受理案件中抽取50例案件进行了调研分析,对当前离婚案件存在的特点造成此种现象的原因及对策进行了简单的归纳。现将调研结果总结如下:
一、当前离婚案件的特点
(一)婚龄时间短,基础脆弱。
婚龄在0—5年提出离婚的,占48%,在5—10年的占36%,在10—20年的,占12%,在20年以上的,占4%。以上比例证明,婚龄越长离婚的比例越低,婚龄越短离婚的比例越高。有些青年男女婚前不注重培养感情,“闪电式”草率结婚,往往以分手告终。再婚者重组家庭后也多因婚姻基础不牢导致婚姻再次破裂,庭审调解和好成功率较低。而且结婚时间越短,婚姻越不稳定。婚龄在10年以下是婚姻危险期,约有84%的离婚案件产生于该阶段。
(二)原告以女性居多。
女方起诉离婚的有34件,占68%,男方起诉的有16件,占32%。女方为原告起诉离婚的,约是男性的2.1倍。近几年,随着妇女在家庭中经济地位的上升,思想的解放和法律意识的增强,妇女在政治、经济、社会、教育、家庭等各个领域中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的要求越来越迫切,她们不再甘于在家庭中忍气吞声,女方为原告起诉离婚的比例趋大,
(三)诉状大同小异,理由性格不合。
有82%的案件诉状中,离婚理由十分简单,只有寥寥数语,“性格不合,感情破裂”等。很多人不愿把离婚的真正原因在诉状中写出来。其实法官在调解离婚案时,发现双方并非性格到了水火不容的地步。经过再三询问,有的当事人才吞吞吐吐说出是夫妻性生活不和谐、不协调。他们认为都到了分手的份上,没必要把具体原因挑明让对方难堪。目前《婚姻法》对法院同意离婚的条件规定过于简单,只有“感情确已破裂”,这就使得当事人只好把离婚理由往上“靠”。
二、原因分析
从结案情况来看,无论是以判决方式还是以调解方式结案,最终达成离婚的案件占结案总数的60%以上。从当事人提出离婚理由上看,导致离婚率居高不下的原因由性格不合综合型为主转向为因第三者插足或重婚等外遇型、家庭暴力、不良恶习等为主。
(一)婚外情对婚姻稳定具有较强破坏力。
因婚外情导致离婚的案件有15件,占30%。一部分人因道德观念不牢,抑制不住花花世界的诱惑,加之在市场经济下又发了点“小财”,有了一定的经济基础,引发一些人 “包二奶”、红杏出墙等见异思迁违背道德行为。第三者插足现象在外出务工的夫妻长期两地分居者中尤为明显。过错方欲通过离婚“去旧迎新”,受害方心灰意冷,长痛不如短痛,决意冲出围城。如李某与妻子苦心经营蔬菜大棚多年,家境稍有好转,就与一女子搞“婚外情”。妻子得知此事后,毅然起诉与李某离婚。
(二)家庭暴力是导致离婚的又一诱因。
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有14件,占28%,受害妇女为原告起诉离婚的占68%。不少男人认为打骂老婆孩子是天经地义的事,随着妇女经济逐渐走向独立,在家庭中对丈夫的依附地位也发生了改变,一些长期饱受不幸婚姻折磨的妇女不再逆来顺受,敢于通过离婚来摆脱桎梏,寻求解脱。如李某起诉张某离婚案,张某经常酒后无故打骂李某,李某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提起离婚诉讼。
(三)不良恶习毁灭婚姻。
因不良恶习导致离婚的有10件,占20%。一方(多为男方)好逸恶劳不尽家庭义务,或沾染赌博、吸毒上网成癖等恶习屡教不改,乃至违法犯罪被判入狱等因素,导致婚姻彻底崩溃。如王某起诉刘某离婚案。双方结婚仅三个月,王某一纸诉状将刘某推上了被告席。原因很简单,刘某婚后整天沉迷于网络,不顾及工作和家庭,最终自食离婚恶果。
(四)现代婚姻观念冲击围城。
现代婚姻观念追求的是两人志趣相投,“好”则和,“不好”则分。持此类观念离婚的有6件,占12%。当下的人们对待婚姻态度日趋理性,特别是有文化知识的双方,一旦夫妻双方在认为“志趣各异、感情不合”情况下,即好合好散,更容易通过离婚走出婚姻泥沼,重新选择各自的人生伴侣。何某与钱某均系知识分子,两人自由恋爱结婚。婚后一年,何某与钱某共同到法庭协议离婚,理由均为双方没有共同语言,无法共同生活,后法庭依法调离。
三、对策与思考
面对当前离婚率逐年增高的形势,如何降低离婚率,减少家庭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笔者提出以下几点对策仅供参考:
(一)、加大调解力度,维护家庭稳定
家庭是社会细胞,家庭和谐稳定对于社会和谐发展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犯罪学家、临床心理学家分别证实了青少年犯罪和青少年及儿童罹患心理、精神疾病与家庭环境的关系。大量统计数据说明,亲生父母离异的过程和结果,都会对孩子尤其是幼龄孩子造成不可避免的心理伤害。他们的孤独、自卑、怨恨等不良情绪有可能导致难以矫治的人格障碍。因此,在审判实践中,法官应注重从以上角度入手,加大调解力度,努力做好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从长远考虑,争取双方和好,而有效地降低离婚率。
(二)、加大宣传力度,营造正确的婚姻家庭观
基层法庭面对广大农民群众,是最直接的法制大课堂。人民法庭要在日常工作中不断加大法制宣传力度,特别是《婚姻法》的宣传教育。要将其列入普法宣传计划,通过宣传教育,增强群众的法制观念,让人民群众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使夫妻双方在家庭中互敬互爱,促使夫妻双方共同为创造一个和睦、幸福美满的家而努力。
最后,针对离婚案件居高不下的情况,建议在基层法院成立一个专门的婚姻家庭法庭。配备一些经验丰富的资深法官和适当的女法官,注重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解开当事人的思想疙瘩,尽量挽救一个个濒临解体的家庭。对此类专门的法庭,不宜定经济指标,对它以一高一低两个比率来进行考量,即以调解结案率(高)和当事人重复起诉率(低)为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