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无证驾驶致人死亡 罪责难逃获刑又赔偿
近日,香河县人民法院依法向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一人死亡的被告人刘敬国送达一审判决书,判处被告人刘敬国犯交通肇事罪,有期徒刑六个月。
2007年8月26日晚22时55分许,被告人刘敬国酒后无证驾驶未年检的二轮摩托车行驶,与在机动车道内的行人李某相撞,造成刘敬国受伤、李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二轮摩托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香河县公安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刘敬国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李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双方当事人在法院主审法官的主持下,就民事部分达成调解并签订了赔偿协议。
香河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敬国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因被告人刘敬国在案发后能主动认罪,认罪态度较好,且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各项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故在量刑时决定对其从轻处罚, 故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一起重大交通事故的发生,被害人不明不白遭受了灭顶之灾,给家庭带来了毁灭性的打击,而肇事者也为此付出了沉重的代价。为此,法官提示:一、驾驶员上路前须认真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员安全行车须知》,严格遵守执行;二、驾驶员要提高交通安全意识,在交管部门考试合格拿到驾驶证后方可上路,不可无证驾驶,麻痹大意;三、驾驶员切莫酒后驾车,超速行驶;四、行人须增强安全意识,有序行走,主动避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