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 讼 指 南
一、诉讼程序和步骤:
1、立案前准备阶段
立案前当事人尽量取得有利于自己的证据,并按一定格式写诉状,将事实和理由写清楚,诉讼请求讲明白。一般诉状要准备3份,但如果被告或被告人人数多,还应多准备,具体诉状份数是被告或被告人人数基础上加上两份。
2、立案
所有案件均由立案庭统一立案、统一编号、统一收费。当事人带着必要的诉讼费用、起诉状和证据(也可在开庭过程中提交)到法院一楼立案庭准备立案,如果经立案庭依法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我院将依据最高院规定向您预收一定数量的诉讼费用,缴费后给您办理立案手续。
在立案中如果您确有困难无法缴纳诉讼费,我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严格审查,符合条件的为您办理减、缓、免诉讼费手续,确保您的诉权实现。立案手续办完后,您就可以回家等待开庭。
3、书写答辩状
被告在收到诉状后,要根据原告诉状事实进行答辩,要实事求是、摆事实、讲道理,但语言不要尖酸刻薄、讽刺挖苦、言语伤人。
4、委托诉讼代理人
如果当事人自己因能力、时间等原因不能到庭诉讼,或担心自己不能完成诉讼,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诉讼代理人既可是一般公民,也可以是职业律师、法律工作者等。委托代理人要办理委托手续,认真填写授权委托书内容。
5、审判
审判是诉讼的核心部分,包括送达、开庭、宣判等。双方当事人收到法院开庭通知后,应及时到庭应诉。如果原告无故未到庭,人民法院可按当事人撤诉处理,如果被告不及时出庭应诉,人民法院将缺席作出有可能不利于你的判决。
6、上诉
如果当事人认为一审人民法院审判不公,可在规定时间内向原审法庭(业务庭)提交上诉书和诉讼费用,同时应将新的事实证据同时提交。但是上诉与否,应慎重,如果根据自己的法律事实和自己掌握的法律知识确信一审不公,可以提出上诉,否则提出上诉只能增加诉累。
7、申诉
如果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调解,认为有错误,可以向我院或上一级法院提出申诉,请求再审。当事人提出再审,应当在判决、调解、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
8、执行
法律文书(包括调解、判决等)生效后,如果对方当事人拒不履行义务,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根据民诉法规定,申请期限为:“双方或一方是公民的期限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如果超过这个期间,这项合法权益便不再受法院保护。
二、诉讼环节应注意的几个事项。
1、在书写诉状时,要依据一定格式,一要注意不能写得太简单,如有的诉状事实和理由部分只有一句话,既不符合诉状要求,也不利于审判人员掌握基本案情,不利于案件审理。二要注意不可太罗嗦,有的诉状打印好了就有十几页,如离婚案件,原告将结婚后所有争吵细节一一叙述,耗费了当事人及审判人员大量精力。三要注意不要夸大歪曲事实,不实事求是,这样做不利于保护自己合法权益。
2、委托律师代理案件时,要注意以下两点:①尽量委托正式营业的律师事务所,看一看其工作证、律师资格证等,防止上当。②优秀律师不一定大包大揽,包打包赢,律师只是代理诉讼,输赢要看事实和证据。好的律师是帮助你分析事实和证据对你有利的是什么,不利的是什么,尽量用足好法律,得到最好结果。
3、能够收集的证据尽量收集,尤其是自诉伤害案件和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更要注意收集证据,伤害案件还应及时进行法医鉴定。离婚案件在立案时,有财产争议的,必须列出财产清单和争议的财产数额,否则不予立案。
4、案件生效后,当事人不能座等对方当事人履行义务,要在生效后积极向法院申请执行。但并不是说申请法院执行了,就万无一失,人民法院就能维护自己的权益。申请人要积极配合法院执行,积极提供被申请人财产情况和被申请人活动情况,从而有利于法院抓住执行时机,扩大执行战果,尽最大可能保护自己合法权益。人民法院能否顺利执行,除了人民法院自己的努力外,申请人自己的主观能动性也不容忽视。
三、应正确看待的几个问题。
1、正确对待传票。传票是一种法律文书,包含一定法律意义。当事人接到传票后,必须按时到庭,二次传票传唤不到,人民法院可依法拘传。当事人既不能视传票为儿戏,也不能因接到传票认为不光彩,产生反感抵触情绪拒不到庭。
2、正确对待调解和判决。调解和判决具有同等法律
效力,但调解较之判决审结案件尤其是邻里纠纷、婚姻家庭纠纷,更利于化解矛盾,息诉止纷。
3、正确看待司法公正和客观公正。整个诉讼过程用一句话概括就是客观事实变成法律事实的过程。所谓法律事实,即经过证据证明,法院认定的事实。而客观事实是实际发生的真实情况。法律事实有时和客观事实一致,有时不一致,相差很大,而判决只根据法律事实。有的当事人因无法将客观事实变成法律事实,一旦人民法院判决,当事人便认为审判不公。因此,当事人诉讼重要是证据。司法公正和客观公正是有差距,有距离的,当事人应正确认识到这一点。否则,将会使自己陷入被动地位,浪费大量的精力财力。
4、正确看待执行难。执行难表面看是一种法律现象,实质上是人们在经济社会交往中,市场经营风险的最集中体现,即公民和法人在经营活动开始后即潜在的这种风险。如有的人在经济交往活动初根本无诚意或根本无履行能力,到后来根本无法执行。因此,提醒当事人在市场经济活动中,要慎重对待,避免上当受骗。
5、正确看待发还改判案件。从近年来情况看,我院每年发还改判案件不足4件,和每年审理的3000件案件相比,占有比例非常小,应该说我院审理的绝大部分案件是公正的。有的案件或者是因事实不清或者因适用法律不当而被上级法院发还重审或改判,这也是一种正常的法律监督形式,不能说明一审审判人员偏袒一方,枉法裁判。审判人员知识水平、认识问题能力有差异,法律适用难免存在各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