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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制作民事案件庭审笔录的方法与技巧
作者:郭建宏  发布时间:2008-07-17 17:07:20 打印 字号: | |
  书记员制作民事案件庭审笔录的方法与技巧

 庭审笔录是以文字记录来反映客观真实情况的文字记载,是法官进行公正裁判案件的有力证据之一,是法庭审理全过程的真实记录。庭审笔录贯彻于整个诉讼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它既是法庭审理活动的记载和反映,也是人民法院审判权的具体体现,它既能反映法官的审判水平,也能反映书记员的综合素质高低.可以说书记员在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非常重要。因此,加强对书记员素质培训,提高庭审笔录制作水平,提高司法执文能力,是新时期增强司法能力、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的必然要求。现本人拟就庭审笔录过程中,针对目前笔录制作的现状发表一些浅见,如能起到抛砖引玉之功效,也既达到了笔者交流探讨之目的。一、 庭审前方法和技巧:庭审前的准备是否充分,对于庭审记录是否顺利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在案件开庭日期确定后,书记员应做好法庭设备调试及法庭布置工作。在开庭当日,应提前到达审判庭,检查庭审设施是否完备,标志牌是否齐全,相应救治药品是否备全,摆放到位。检验所需记录的纸张、笔墨等物品是否齐全;电脑、打印机是否有问题,事先了解当天的电力是否正常,有无停电的通知,对于庭审中出现的特殊情况有无心理准备,在遇到想像不到的情形出现后,应怎样处置,做到心有准备。要及时地调节好自己的心情,将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接入法庭,查明出庭情况,安排旁听人员,宣布法庭纪律,并办理其他庭审准备工作。 在核对当事人的身份、确定旁听人员、宣布法庭纪律、请审判长和合议庭成员出庭过程中应注意口齿清楚、语调平稳、面容严肃,确保为庭审服好务,以便庭审能够正常顺利的进行。要将一份庭审笔录做得真实、完整。首先,开庭前必须阅卷,每次开庭记录前,书记员最好到审判员处翻阅案件卷宗材料,这不仅是为了再次检查诉讼材料送达的情况,确认庭前各项准备工作已经完成,也是为了熟悉案情,了解当事双方争议的问题,作到心中有数,注意不常见到的文字书写,及时地向法官征询,了解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具体的事实及理由,事先掌握法官驾驭庭审所要审理的案件范围、中心,让自己能在开庭记录时做到快速总结、分析,这样才能快、准、精的记录庭审情况。以上这些都是决定能否在庭审记录中驾熟就轻的很好的方法与技巧。二、庭审中方法和技巧:庭审笔录的好坏最根本的是取决于书记员的素质和水平。因为书记员不可能将诉讼活动中每人的语言一字不差的全文记载,这对于书记员来说,在短时间内要制作一份合格的笔录甚至是高质量的笔录,仅凭书写速度、打字技能、是很难实现的。但若能灵活运用记录的技巧则会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大大地提高笔录制作的质量和效率。(1)精力高度集中。在法官宣布开庭后,书记员就以最快的速度进入到庭审中去,做到进入庭审,融于庭审。在记录时,手下输入(书写)一句话,脑中记忆一句话,耳上听来一句话。在整个记录过程中,时刻保持耳上听来的一句话是最新的一句,并及时运用其他方法记录下来,它能避免遗漏内容。在记录过程中遇到头脑紧张、记录不及等情况导致手、脑混乱,录入暂停时,记录人要果断放弃已听过的内容,理正思绪,保证手上书写、打字不停顿过久,最根本的是不要心存杂念,注意心情的调节,这对于庭审笔录书写是否清楚,层次是否分明,语言是否准确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2)围绕庭审意图。庭审中书记员的思维要紧紧跟随审判员的审判意图,要紧紧围绕着审判员所需查明的案件事实进行,抓住案件的关键所在,始终注意法官的发言与提问,详细记录所审理的案件案由、当事人争议的事实及理由,庭审质证、对各方提供的证据发表的意见、双方争议的焦点等,对于当事人的陈述缺乏条理性,意思表达混乱或者内容分散时,总结、整理、归纳出发言人的主要观点和中心意思予以记录。当事人的陈述内容重复或者与案件无关时,书记员要以提取主要观点和中心意思予以记录的方法,应用规范的语言文字形式表现。笔录内容应尽真实、具体、完整性;确实能通过庭审笔录体现出司法公正,为进一步对案件的审理和判决做好准备。(3)注意详略适宜。根据每个当事人的文化教育程度和自身素质,以及地方言语习惯的不同,这种情况下做的记录,如果要多次审理,可能对当事人是否有过这样的表述会产生怀疑。所以,特别是对当事人的陈述语句,尽量以原话做记录。另外,不要随意用自己平时记课堂笔记时的简写或符号。要逐字逐句记录,特别是当事人的讲话。但也应区分,千万别做的有言必录。不是每个当事人说话都那么有条理性,要学会总结,注意语言的逻辑性,每个当事人的话都归成一段或一行,尽量不连接在一起。有些东西是已经认定过的,就不需要详细记录,确保笔录有层次性。不然到时候所做的笔录,当事人有意见,审判员也看不懂,会影响案件的审理和判决。对于法庭辩论阶段,并不是一字不掉的记录,应分清轻重,对于当事人已经多次陈述的案件事实可以不记(一般情况下都会被审判员制止),对于当事人有言语过激的行为,只记录其有何行为,不必记录一些粗言淫语,这样是为了保持庭审笔录的严肃性。但为了保证笔录的真实性,可以用当事人侮骂、态度恶劣词语加括号等方法以点缀。在记录时表示名称时,可用当事人的姓表示。(4)突出记录重点。在庭审记录中要能突出重点,要求书记员在记录过程中要提炼出当事人话语中有用的部分记录下来。当事人陈述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部分,应重点记录变更、增加的诉讼请求,以及口头补充的事实和理由;答辩人口头答辩的,应当详细记录答辩观点和事实理由;当事人的陈述如与诉状(答辩状)相同的,可以记为“详见诉状(答辩状)”。当事人表示承认、放弃的陈述,为重点内容,应详细记明。 当事人回答审判人员的问话,如果涉及“是与不是”、“有与无”等关键性答复的,涉及数额、日期的,应当准确、优先记录。当事人当庭提交证据材料的,应重点记录证据的名称、逾期提交的理由、证明的事实以及其他当事人的质证意见。对当事人的话没有办法完整记录,但这些话又比较重要的,可以提醒法官让当事人再重复一遍。法官在对当事人双方争议的焦点归纳后,询问当事人是否有异议,应予记录。另外,民事案件当事人的调解意见,也是重点内容,应准确记录。对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的,对调解过程要加以记载,应记的较详细或加重记载调解情况,把调解过程中坚持合法和公正的行为都能充分显示出来。诉讼参与人违反法定程序和规则的情况应有全面如实准确地记载。法庭对当事人的警告、训诫、对诉讼中其他紧急情况的制止处理、特别是对当事人辱骂、殴打、冲击法庭的情况均应有记载。这样不仅能反映庭审中的全面情况,而且在法庭对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时不会丧失依据。庭审中当事人回答法官提问的神态、语气、如沉默、不语、哭泣、经多次询问不作回答均应在庭审笔录中反映。如离婚案件,当事人的上述表情法官能作为参酌双方感情是否破裂的依据,也是决定是否准予离婚的实体问题。在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阶段,对法官在庭审中的问话亦要记录清楚,对发言的中心内容和因案情所决定的重点内容,应予优先、准确、详细记录的方法。例如,如果案件类型为诉讼时效争议,那么涉及起算时间、届满时间、期间、权利主张时间的内容的,就是记录的重点,应准确详细记录。对法官说的:“现在法庭调查阶段结束,下面开始法庭辩论阶段”等类似表示审理程序过渡的语句要记录清楚。在此过程中应注意如当事人提出申请回避,这里是一个注意的情形,要准确区分是在辩论终结前,还是辩论终结后。(5)沉着应对意外。在庭审过程中难免会出现一些意想不到的情况,好的书记员应沉着,不要慌乱,这里不仅考验的是书记员的业务素质,也充分体现出书记员的心理素质。书记员要与法官配合默契,处理突发事件应沉着冷静、适度妥当。如当事人方面的原因,当事人在庭审中精神紧张、情绪过激,或是对对方当事人的陈述表示气愤,庭审中突然晕倒、心脏病发作,除法官果断宣布休庭外,书记员应即时停止记录,将相关案件书面材料存放好,并协助当事人进行救治,事毕务必将整个情况作出真实记录。其他方面的原因,如在院内法庭开庭使用电脑(速录机)录入、打印时,若遇到电脑(速录机)出现故障,应申请审判长暂时休庭,尽快排出故障。不能尽快排出故障的,经审判长同意后,可以用钢笔进行记录。总之,不管是在庭审中出现什么意外情况,书记员均应保持清醒头脑,确保遇事不乱,先保存好相关的案件材料,后在补充相关的记录,切实保证庭审笔录是真实完整的。三、庭审后方法与技巧: 庭审笔录的首要价值正是它的客观真实性,如果一份笔录与庭审过程不符,既使再详细、再工整也没有价值。庭审笔录在制作完成后,应认真的加以校对。校对后的庭审笔录由书记员在庭审结束时交由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阅读核对,经核对无误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应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同时必须应在庭审笔录中反映出当事人已阅读的记录。常见的只有当事人的签名、捺押,不显示是否阅看,容易导致当事人的事后反悔,这种作法应加以杜绝。这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也是法律透明性的体现。另外,参加旁听的人员不能阅读庭审笔录,因为他们没有此权利,以往在庭审时有旁听人员与当事人是近亲属进行阅读笔录的现象,这里强调应加以禁止,因为他们不是本案的当事人或是代理人,与案件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书记员只能让有表述内容的当事人或代理人对你做的笔录进行检查,每个人只核对自己所讲的内容,当事人觉得有不一样的地方,让他口述,书记员就在记录旁进行修改,将当事人的的意思写清楚,庭审笔录中当事人只对自己的陈述承担责任,不能对别人的陈述表示异议而提出改正。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认为庭审笔录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书记员应当将申请记录在案,但并非必须补正。对于当事人当庭陈述后反悔应加以区别对待,妥当的办法是向主审法官报告,征求法官的意见。庭审结束后,当事人在阅读笔录后拒绝签名盖章的,传统的作法是记明情况附卷即可,不影响笔录的效力。笔者认为这里值得商榷,这里就区分情形:庭审笔录中当事人阅看后,对庭审笔录的内容及其本人陈述无异议,只是拒绝签字的,应向其释明,当事人坚持不签字的,应在庭审笔录中注明“当事人阅看后,对其本人陈述无异议,拒绝签字”,这里应加以明确;一方签字后,另一方拒绝签字,并态度过激,应适时进行化解,消除当事人疑虑,当事人拒绝签字的应说明后果后,如实地记录。这里值得探讨的是签字方是否可以作为见证,在本篇中不在引深探讨。当事人对有正当理由要求补充或更正的地方,书记员在补充或更正之外,应当注明原因和经过,并加盖书记员印章以示规范。而常见的记录只是让当事人签章按指印,这种作法应加以避免;在笔录中有陈述的当事人都要在记录上签字盖章。核对无误后的庭审笔录,在笔录最后一页写上:"记录无误或以上看过与我说的一样"之后签上书记员的名字,然后用红色印泥在笔录上加盖印章,在签名处和每一处当事人的话语的地方,每一处都要。如果在记录中书记员有修改的,在修改处也要加盖印章。如笔录更改处过多,为确保庭审笔录的工整性,也可以在当事人更改确认后重新用打印机输出一份(必要时)。庭审笔录制作和当事人签字后书记员应签名,并应及时地交主办法官审阅。总之,作为审判的基础性工作,庭审记录尚无具体的规范,庭审笔录的法律属性也未确立等等,这些都有待于在现代司法改革的过程中加以规范、完善。本人认为,就现时一个好的庭审笔录,只要能做到记录得当,记录清楚,轻重适宜,审判员在阅卷和作出裁决时能有据可查,就算过三年甚至三十年都像是庭审过程的重现,让人能够迅速进入到情节中去,这样的笔录不单是简单的庭审记述,而将成为历史的鉴证。
责任编辑:王树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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