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主体不适格,实现权益多周折
近日,我院民二庭审结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因劳动争议诉讼的主体错误,被裁定驳回起诉。2006年2月15日,本县延福屯村村民李金刚与信诚金属材料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用工协议,在该公司从事司机工作。2006年12月13日,因信诚公司拖欠工资,李金刚以信诚商贸有限公司为被申诉人,向香河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审理时,信诚公司代理人称公司已注销,被申诉人主体有误,后李金刚变更被申诉人为信诚公司股东闫福成。2007年3月13日,仲裁委裁决由闫福成支付李金刚工资2975元。闫福成不服仲裁而提起诉讼。我院受理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中,原、被告均对仲裁委所确定的主体存在异议,故我院依法调取了信诚公司的工商登记材料,通过核实证明,信诚公司并未注销,因此仲裁委裁决由闫福成支付李金刚工资属主体资格错误,闫福成作为原告起诉主体不适格,应予驳回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经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纠纷准予撤诉或驳回起诉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从何时起生效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因仲裁裁决确定的主体资格错误或仲裁裁决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被人民法院驳回起诉的,原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由此可见,闫福成虽被驳回起诉,但最终的败诉方是李金刚,而导致其败诉的主要原因是其不清楚劳动争议用人单位的主体名称,致使其合法权益未能及时得到保障。
根据《劳动法》第2条规定,劳动争议的主体是指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及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可见,劳动争议的主体是独立法人单位的,劳动者应当以用人单位为被申诉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而不能直接申诉老板个人。实际生活中,大多劳动者不清楚所在劳动单位的性质,特别是用人单位的变更情况,一但仲裁或诉讼后,往往因当事人对用人单位或个人的不确定,而延误合法权益的尽快实现,有的还可能失去最佳执行时期。因此,提醒广大劳动者,当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欲申诉时,可委托律师先行到工商行政部门查询用人单位的性质等基本信息,从而避免上述问题的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