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里相争害人害己
邻里和谐是社会和谐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邻里之间互让互谅,你投之一桃,我报之一李,再难解的疙瘩也会迎刃而解,千万莫为丁点利益争得面红耳赤,打得头破血流。否则,吃亏的只有双方当事人,受损的也只有双方家庭。原告王秋华、魏友芹与被告苏向华为左右邻居,王秋华系魏友芹儿媳,原、被告两家素有矛盾。2007年6月25日下午6点30分左右,二原告站在被告苏向华家门口骂街,被告苏向华站在其家前门口里与二原告对骂,后苏向华拿过铁锹往原告王秋华背拍二下,头部拍一下。此后被同村村民王某拉开。原告王秋华受伤后,于2007年6月25日在香河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颅脑闭合伤,脑外伤后神经反应,头皮血肿双上肢,背部软组织损伤,共住院17天,支出医疗费用6429.53元,原告魏友芹于2007年6月25日在香河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左手钝器伤,左手食指远节茎底部撕脱骨折,左食指、左手虎口区软组织损伤,高血压2级。共住院23天,支出医疗费用4207.54元。香河县法院审理后认为,二原告在被告苏向华门口与被告苏向华互骂,继而苏向华用铁锹将原告王秋华打伤,被告苏向华应承担此事件的主要责任,而王秋华到被告苏向华门口骂街,亦有一定过错,应负此事件的次要责任,所以原告王秋华受到伤害的各种损失,应由被告苏向华赔偿70%共计5410.67元。关于原告魏友芹伤害损失,因为没有证据证明是被告苏向华造成的,所以该损失不应由被告苏向华赔偿,其诉讼请求亦应驳回。另外,二原告要求精神损失费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因为原告王秋华虽受伤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案后语]为化解双方矛盾,主审法官通过多种途径、多次不厌其烦做双方调解工作,但当事人各执一辞,互不相让,最终调解无效。无奈之下,法官 “一判了之”。但究竟判决之后双方关系又会怎么样发展,谁都不知道。留在双方家庭内心中的伤痛只有他们自己知道。争是一分,要也是一分,但“让”收获得的却不仅仅是一分。
这正是:邻里积怨是祸根,斗气逞强惹纠纷,伤你伤我谁人惜,赔了钱财还丢人。